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21-1

快速跳轉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21-1 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時,必須公開該費用的項目、用途和數額。此外,學校還必須在學校的資訊網路上進行公告,並在招生簡章中詳細說明這些費用的項目、用途和數額。 參考資料: -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96)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21-1 條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