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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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予公開,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及於招生簡章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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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21-1 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時,必須公開該費用的項目、用途和數額。此外,學校還必須在學校的資訊網路上進行公告,並在招生簡章中詳細說明這些費用的項目、用途和數額。 參考資料: -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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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