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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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招生辦法、招生簡章、招生年級、科、班及名額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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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21 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需要在每年二月底前將招生辦法、招生簡章、招生年級、科、班及名額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經核定。這表示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並經過核准後才能進行招生相關活動。關於這一條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相關法規及管理辦法,以確定具體細節和要求。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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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