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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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並受其監督、考核。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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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26 條,該條款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校長負責綜理校務,並執行董事會議的決議,同時受到董事會的監督和考核。在校長的職務範圍內,他代表學校對外進行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示例: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106年7月3日中華民國教育部令第1060014017號修正)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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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