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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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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並受其監督、考。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26 條,該條款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校長負責綜理校務,並執行董事會議的決議,同時受到董事會的監督和考核。在校長的職務範圍內,他代表學校對外進行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示例: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106年7月3日中華民國教育部令第1060014017號修正)

  • 法令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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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26 條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並受其監督、考核。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