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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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補助,包括教學設備、對學生學費及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並依本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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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33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可以獲得補助,補助的範圍包括教學設備、學費和學生團體保險等。具體的補助辦法和標準需要按照教育部的相關規定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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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