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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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准予備案及招生後,其課程、招生、校長及教師等均符合規定者,本部得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考量學校規模及教育品質等情形,明定補助原則,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得予以獎助,對學校董事會、校長或有關人員,並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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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32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准予備案並招生後,如果該學校的課程、招生、校長和教師等都符合規定,教育部可以根據學校的需要和規模以及教育品質等情況制定補助原則並進行補助。如果該學校的辦學成績優異,可以給予獎助,並且對於學校董事會、校長或其他相關人員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參考資料: -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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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