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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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資格,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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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31 條規定,符合該辦法規定的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回臺就學時,其學歷和資格應與在臺灣地區的同級學校學生相同。這意味著這些學生可以在臺灣地區的教育體系中繼續他們的學業,並且享有與在臺灣就讀的學生一樣的權益和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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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