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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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法令者,本部得視情節,令其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得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額之獎(補)助或其他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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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35條,如果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法令,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整頓改善;如果期限屆滿後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主管機關可以停止對該學校提供部分或全部的獎助金或其他輔導措施。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臺商學校能夠遵守相關法令,提供優質的教育服務。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所大陸地區的臺商學校在校舍安全、教學質量或其他方面違反了相關法令,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進行整頓改善。如果學校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改善,或者改善措施沒有產生效果,主管機關可以停止對該學校的獎助金或其他輔導措施。這樣的處分措施旨在迫使學校遵守法令,提供符合標準的教育服務。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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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