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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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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報請本部核定後停辦之。
  2. 2.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師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36條規定如下: 1.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報請本部核定後停辦之。 根據該條,如果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的辦學目的遭遇窒礙難行或重大困難,無法繼續辦理,該學校的董事會可以經過決議,向本部(指教育部或相關主管機關)報請核定後停辦。 範例: 例如,一所臺商學校在大陸地區辦學期間,由於資金困難、學生招生困難等原因,無法有效地達到辦學目的,董事會經過討論並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決議停辦該學校。隨後,該校向教育部報請核定後,獲得核准,並正式停辦。 2. 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師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 根據該條,學校在停辦前應當優先維護學生和教師的權益。對於在校的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他們轉學至其他學校就讀。 範例: 舉例來說,一所臺商學校即將停辦時,該學校應優先關注學生和教師的權益,例如提供協助、咨詢教育轉學的相關信息,並發給學生轉學證明書,以方便他們能夠順利轉到其他學校繼續學習。此舉旨在保障學生和教師的權益,並確保他們能夠繼續接受良好的教育。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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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36 條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報請本部核定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