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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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其新生招生之班級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應回復至報備前之狀態,並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其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依回復適用法令當年度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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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13條,如果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過處分並回復適用法令,則該校的新生招生班級和人數、入學方式以及名額分配應恢復到報備之前的狀態,並且應按照國民教育法和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此外,該校向學生收取費用的項目、用途和數額也應根據回復適用法令當年度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 法令名詞
- 國民教育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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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