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2.24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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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準則適用於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之私立國民中小學校。
- 前項所稱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指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及依本法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設立,經許可立案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包括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 第一項所稱非政府捐助設立,指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非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捐助設立者。
- 第一項所稱未接受政府獎補助,指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於報備查當學年度內,未接受各級政府之獎勵或補助者。但對教職員工生之獎勵或補助,不在此限。
- 第二項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其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其辦理下列事項,得不受本法及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法令之限制:
一、增設班級。
二、招生之班級數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應於不受法令限制之該學年度起始日六個月前為之;其報請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表列如下: ┌───────────┬──────────────────┐│項目 │應檢附之資料文件 │├───────────┼──────────────────┤│壹、基本資料 │一、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董監事名冊、法││ │ 人登記證書及相關資料。 ││ │二、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 │ 相關資料。 ││ │三、既有班級數及班級人數。 ││ │四、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及學校決算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之函││ │ 文。 ││ │五、校長之學經歷、教職員工人數及生師││ │ 之比例。 │├───────────┼──────────────────┤│貳、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增班計畫書。 ││ 第三項第一款事項 │ │├───────────┼──────────────────┤│參、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招生計畫書。 ││ 第三項第二款事項 │ │├───────────┼──────────────────┤│肆、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校長及專任教師之人事相關資料文件及本││ 第三項第三款事項 │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經費負擔計畫書。│├───────────┼──────────────────┤│伍、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收取費用之目的、項目及數額、助學機制││ 第三項第四款事項 │實施計畫書及董事會之相關決議文件。 │├───────────┼──────────────────┤│陸、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進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 第三項第五款事項 │之計畫書及該校董事會之相關決議文件。│└───────────┴──────────────────┘
-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仍應注意教育品質,不得損害學生受教權益。
- 第一項各類計畫書格式,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備查程序完成後,將學校所報備之事項及預定生效日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 學校於備查程序完成後,應將所報備之事項,於該校之資訊網路公告。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其已招收之學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得維持至學生畢業為止。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2.2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