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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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其辦理下列事項,得不受本法及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法令之限制: 一、增設班級。 二、招生之班級數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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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3條的規定,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在以下事項上可以不受本法及中央或地方政府相關法令的限制: 1. 增設班級:學校可以自行增加班級數目。 2. 招生:學校可以自行決定招生班級的數目、招生方式以及名額的分配。 3. 校長、專任教師的年齡:學校可以自行選聘校長和專任教師的年齡限制。 4. 學費收取:學校可以自行決定向學生收取費用的項目、用途和數額。不過,學校必須具有完善的助學機制。 5. 實驗教育:學校可以進行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或在學校內進行教育實驗。 根據法條的規定,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在上述事項中可以自主運作,不受其他相關法令的限制。這樣的安排旨在提供學校更多自主權,以適應不同學校的需求和特色,進一步促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之發展。 參考資料: -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3條 -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 第五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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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