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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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準則適用於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之私立國民中小學校。
- 2.前項所稱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指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及依本法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設立,經許可立案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包括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 3.第一項所稱非政府捐助設立,指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非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捐助設立者。
- 4.第一項所稱未接受政府獎補助,指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於報備查當學年度內,未接受各級政府之獎勵或補助者。但對教職員工生之獎勵或補助,不在此限。
- 5.第二項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其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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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2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準則適用於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之私立國民中小學校。 根據參考資料,此法條的適用對象為那些非由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的私立國民中小學校。 2. 前項所稱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指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及依本法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設立,經許可立案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包括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根據參考資料,此法條對於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的定義包括兩部分:一是指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及根據本法規定經許可立案的國民中學和國民小學;二是包括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的國民中學部和國民小學部。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3. 第一項所稱非政府捐助設立,指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非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捐助設立者。 此法條釋義中提到,非政府捐助設立指的是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所屬的學校法人和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不是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捐助設立的學校。 4. 第一項所稱未接受政府獎補助,指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於報備查當學年度內,未接受各級政府之獎勵或補助者。但對教職員工生之獎勵或補助,不在此限。 此法條解釋中提到,未接受政府獎補助指的是該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在報備查當學年度內未接受各級政府的獎勵或補助。不過,對於教職員工的獎勵或補助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5. 第二項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其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根據參考資料,第二項規定了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的國民中學部和國民小學部,其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根據以上釋義,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2條的適用對象是那些非由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的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其中,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可以是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或根據相關法規由學校法人設立並經許可立案的國民中學和國民小學,也包括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的國民中學部和國民小學部。這些學校必須是非由各級政府捐助設立的,且在報備查當學年度內未接受政府的獎勵或補助,但對教職員工的獎勵或補助不在此限。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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