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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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應於不受法令限制之該學年度起始日六個月前為之;其報請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表列如下: ┌───────────┬──────────────────┐│項目 │應檢附之資料文件 │├───────────┼──────────────────┤│壹、基本資料 │一、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董監事名冊、法││ │ 人登記證書及相關資料。 ││ │二、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 │ 相關資料。 ││ │三、既有班級數及班級人數。 ││ │四、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及學校決算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之函││ │ 文。 ││ │五、校長之學經歷、教職員工人數及生師││ │ 之比例。 │├───────────┼──────────────────┤│貳、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增班計畫書。 ││ 第三項第一款事項 │ │├───────────┼──────────────────┤│參、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招生計畫書。 ││ 第三項第二款事項 │ │├───────────┼──────────────────┤│肆、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校長及專任教師之人事相關資料文件及本││ 第三項第三款事項 │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經費負擔計畫書。│├───────────┼──────────────────┤│伍、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收取費用之目的、項目及數額、助學機制││ 第三項第四款事項 │實施計畫書及董事會之相關決議文件。 │├───────────┼──────────────────┤│陸、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進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 第三項第五款事項 │之計畫書及該校董事會之相關決議文件。│└───────────┴──────────────────┘
- 2.私立國民中小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仍應注意教育品質,不得損害學生受教權益。
- 3.第一項各類計畫書格式,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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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4條的規定,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在向學校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時,應在該學年度起始日的六個月前完成報請程序。報請時需要檢附的文件和資料包括: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董事監事名冊、法人登記證書及相關資料;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既有班級數及班級人數;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學校決算報備查函文;校長的學經歷、教職員工人數及生師比例;增班計畫書;招生計畫書;校長及專任教師的人事相關資料文件及依法負擔經費的計畫書;收取費用的目的、項目及數額、助學機制實施計畫書及董事會相關決議文件;進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的計畫書及該校董事會相關決議文件。 此外,根據第2條的規定,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在辦理以上提及的事項時,仍應注意教育品質,不能損害學生受教權益。 至於第3條中提到的各類計畫書的格式,則由學校主管機關制定。
- 第五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十七條條文
-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6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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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