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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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所報備查,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文到十五日內或補正期限屆滿後五日內,敘明理由通知學校其不符合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不在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限制之範圍: 一、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 二、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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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5條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所報備查,如果認定學校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在文到十五日內或補正期限屆滿後五日內,敘明理由通知學校不符合本法第57條第4項規定,不在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限制之範圍: - 不符合第2條規定資格。 - 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但屆期未補正。 例子:學校主管機關對一所私立國民中小學進行備查後發現,該學校的報備資料不完整,且在通知限期補正後,學校未能在规定的時間內进行補正。主管機關根据該法條規定,在文到15日内或補正期限屆滿后5日内,向學校敘明理由通知學校不符合相關法令限制之範圍。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條文
-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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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