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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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主管機關應於備查程序完成後,將學校所報備之事項及預定生效日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 2.學校於備查程序完成後,應將所報備之事項,於該校之資訊網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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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6條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應在備查程序完成後,將學校所報備之事項及預定生效日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此條規定旨在確保學校所報備的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措施能夠透明公開,讓相關人士或一般公眾得以知曉。 除了登載於政府公報外,根據該準則,學校亦應將所報備之事項於該校的資訊網路進行公告。這意味著學校應在其官方網站或其他指定網路平台上公開宣布所報備之事項,以確保該校師生、家長以及其他相關人士能夠獲取到相關資訊。 舉例來說,假設一所私立國民中小學欲免除某項法令的限制並回復適用,該學校應將相關免除及回復措施的詳細資料和預定生效日,通過登載於政府公報或在其官方網站上進行公告的方式公開宣布。這樣一來,學校的師生、家長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就可以獲取到相關資訊,並了解該校所採取的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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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