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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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7條,私立國民中小學校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學校主管機關經查證屬實後,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後應回復適用相關法令規定: 1.不符合資格: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的情形。 例如,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未取得相應的校許可或教師資格要求。 2.違反法令: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但根據此準則可免除適用法令的情形。 例如,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未遵守法令要求的教學標準或學校規定。 3.不善辦理: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根據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評鑑結果,被評定為辦理不善的情形。 例如,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的教學品質或行政管理不符合評鑑標準。 4.執行不彰: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未按照備查之計畫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影響學生的受教權益的情形。 例如,私立國民中小學校未按照計畫進行校園環境改善或教學品質提升。 5.其他不善情形:私立學校諮詢會認為有其他辦理不善情形的情形。 此外,學校主管機關若得知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可能存在上述情形之虞,應在知悉後的兩個月內進行查證,並可延長一次查證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 依據以上法規解釋,教授可使用的參考資料包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以及「私立學校法」,並可依據這些法規中的相關條文來解釋和應用法律原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免除名詞
-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條文
-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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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