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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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主管機關辦理查證,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函請學校書面說明、答辯,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學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 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 五、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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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主管機關在進行查證時,可以遵從以下方式進行: 1. 可以以書面方式函請學校提供說明、答辯,並在必要時要求學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2. 主管機關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到學校進行查訪,而學校不得試圖規避、妨礙或拒絕。 3. 主管機關可以訪問該校的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員,並將訪談過程做成書面紀錄,並請受訪人簽名確認。 4. 可以請求其他相關機關的職務協助。 5. 可以使用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查證。 根據教育部「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8條,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主管機關在進行查證時,有權採取這些方式。這表示主管機關在查證學校遵守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方面具有相應的權限和措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職務協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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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