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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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其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聘任之校長或教師,應自回復適用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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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第15條,如果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過處分後被回復適用法令,根據教師法第57條第3項第3款的規定被聘任的校長或教師,應在回復適用處分下達的學年度結束的隔天起被解聘。如果他們符合退休或資遣的條件,則應該進行退休或資遣程序。這意味著如果一位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的校長或教師在被處分後重新被回復適用法令,他們在學年結束後的隔天起將被解聘,除非他們符合退休或資遣的條件。
- 法令名詞
-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條文
- 資遣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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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