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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辦理。
  2. 為促進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發展,各級主管機關得定期辦理該地區教保服務人員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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