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進用之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其資格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9條,進用幼兒教育及照顧工作人員時,其資格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這項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幼兒教育及照顧工作人員具備相關法律所要求的資格。該條文並未具體列舉相關法律,因此在確定具體資格要求時,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前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第一項第三款之專業訓練資格、課程、時數及費用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列幼兒園園長應具之資格,基於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托兒所所長及幼稚園園長得轉換職稱並取得資格,因其有別於本條園長應具資格之規定,爰於序文予除外規定。 二、第一款規定幼兒園園長應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係考量幼托整合在統整現行分流之幼教及幼保二體系,整合後之園長資格應讓幼稚園教師時托兒所教保人員有時為流通之機制,以符應幼托整合之精神。至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幼兒教育、幼兒保育時關科系時理之園長專業訓練,考量行政機關人力時業務負荷,爰規定亦得委託時理,以確保訓練符合專業性。 三、基於學前教育機構私立性質之比例較高,各園興替更迭者眾,爰為使教保人員服務年資資料舉證順遂,第二項規定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之方式,惟為確保其為合法合格之人員,相關資料需由地方政府確認其服務事實。 四、第三項規定專業訓練資格、課程、時數由教育部定之,以求全國之一致性。
依本法進用之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其資格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體例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另查銓敘部聘用登記備查相關資料,公立幼兒園並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為免誤解,爰酌作文字修正。
依本法進用之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其資格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列幼兒園園長應具之資格,基於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取得托兒所所長及幼稚園園長得轉換職稱並取得資格,因其有別於本條園長應具資格之規定,爰於序文予除外規定。 二、第一款規定幼兒園園長應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係考量幼托整合在統整現行分流之幼教及幼保二體系,整合後之園長資格應讓幼稚園教師時托兒所教保人員有時為流通之機制,以符應幼托整合之精神。至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幼兒教育、幼兒保育時關科系時理之園長專業訓練,考量行政機關人力時業務負荷,爰規定亦得委託時理,以確保訓練符合專業性。 三、基於學前教育機構私立性質之比例較高,各園興替更迭者眾,爰為使教保人員服務年資資料舉證順遂,第二項規定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之方式,惟為確保其為合法合格之人員,相關資料需由地方政府確認其服務事實。 四、第三項規定專業訓練資格、課程、時數由教育部定之,以求全國之一致性。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體例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另查銓敘部聘用登記備查相關資料,公立幼兒園並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為免誤解,爰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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