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用程序、考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