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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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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用程序、考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2條的規定: 1. 在公立幼兒園中,除了前一條所提到的特定人員之外的其他服務人員,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的規定,進行契約進用。在契約中應明確規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進用的程序、考核以及待遇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 2. 在私立教育保育服務機構中的其他服務人員的勞動條件,應按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如果法規中未有具體規定,可以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進行協商。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立幼兒園和私立教育保育服務機構中其他服務人員的勞動權益,確保他們有明確的契約內容,並受到相關法規的保護。相關政府機關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制定適用於這些服務人員的進用程序、考核方式和待遇辦法,以確保公正和合理性。如果法規中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可以進行勞資雙方的協商,以達成共識。

立法沿革 3

(1000610 制定)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畢業之資格。   前項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除依本法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轉換職稱並取得資格者或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者外,應具備之資格。其中「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依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目前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學門類別稱謂,除「科」之外,另有「學程」,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以求一致性。

(1070529 全文修正)

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兒園以外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

立法理由一、原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移列為第一項。配合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規範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酌作文字修正。其他服務人員包括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廚工、駕駛、隨車人員、職員等。   二、原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人員之進用及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爰配合體例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另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規定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規範,俾完整規範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爰刪除原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及第三項。

(1110531 全文修正)

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法規未規定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代表勞資雙方組織協商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00610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幼兒園助理教保員除依本法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轉換職稱並取得資格者或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助理教保員資格者外,應具備之資格。其中「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依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目前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學門類別稱謂,除「科」之外,另有「學程」,爰為第一款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相關學程及科之認定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以求一致性。

(1070529 全文修正)

一、原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移列為第一項。配合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規範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酌作文字修正。其他服務人員包括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廚工、駕駛、隨車人員、職員等。   二、原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人員之進用及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爰配合體例之一致性,酌作文字修正。另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規定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規範,俾完整規範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爰刪除原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及第三項。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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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2 條規定:「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其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