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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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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或僱用,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並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人事、會計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2. 2.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本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及現有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1條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改制後的公立幼兒園中,原本在公立托兒所中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被任用的人員以及依雇員管理規則被僱用的人員,可以繼續在改制後的機構中擔任原本的職位。這些人員的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以及其他權益事項,都應根據原先適用的相關法令辦理。同時,這些人員可以依照改制前適用的組織法規,進行相應的陞遷和銓敘審定。人事和會計人員的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相同。 2. 對於公立幼稚園和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在改制前根據行政院和所屬中央和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的人員,以及現有的工友(包括技工和駕駛),都應根據原先適用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雇員管理規則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立法沿革 3

(1000610 制定)

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   前項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教保員除依本法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轉換職稱並取得資格者或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取得教保員資格者外,所應具備之資格,以確保幼兒能獲得專業之教保服務品質。經查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第一項第四款係採「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之順序,復查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學程尚有「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之別,且考量目前國內並無幼教相關學院,加上成立學院必須符合由三種以上之不同系所組成之條件,鑑於幼教領域已難再細分,爰不將幼教相關學院納入考量,故第一項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之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幼教、幼保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師資、設備及課程內容,由教育部定之,以求一致性。

(1070529 全文修正)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並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人事、會計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本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及現有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三、原第六項移列為第二項。查銓敘部聘用登記備查相關資料,公立幼兒園並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爰刪除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聘用等文字。   四、原第一項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範;原第二項移列於該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範;原第三項移列於該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規範,爰予刪除。   五、原第五項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權利義務規定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範;其他人員之權利義務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範,爰予刪除。   六、原第七項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範,且教育部業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爰予刪除。

(1110531 全文修正)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或僱用,其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並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人事、會計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依本法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原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及現有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名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 懲戒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法規
(1000610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教保員除依本法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轉換職稱並取得資格者或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取得教保員資格者外,所應具備之資格,以確保幼兒能獲得專業之教保服務品質。經查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第一項第四款係採「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之順序,復查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學程尚有「學分學程」及「學位學程」之別,且考量目前國內並無幼教相關學院,加上成立學院必須符合由三種以上之不同系所組成之條件,鑑於幼教領域已難再細分,爰不將幼教相關學院納入考量,故第一項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之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幼教、幼保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師資、設備及課程內容,由教育部定之,以求一致性。

(10705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三、原第六項移列為第二項。查銓敘部聘用登記備查相關資料,公立幼兒園並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爰刪除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聘用等文字。   四、原第一項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範;原第二項移列於該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範;原第三項移列於該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一條規範,爰予刪除。   五、原第五項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權利義務規定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範;其他人員之權利義務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範,爰予刪除。   六、原第七項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範,且教育部業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爰予刪除。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名稱業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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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1 條規定:「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