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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
  2. 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勞動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婦女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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