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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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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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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
主管機關
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
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勞動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婦女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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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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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教保服務機構組織與服務人員資格及權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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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幼兒權益保障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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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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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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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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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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