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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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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並應對幼兒園辦理評鑑;其評鑑報告及結果,應公布於資訊網站。
  2. 2.教保服務機構對前項檢查、評鑑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第一項評鑑類別、評鑑項目、評鑑指標、評鑑對象、評鑑人員資格與培訓、實施方式、結果公布、申復、申訴及追蹤評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對教保服務機構進行檢查和輔導工作,同時對幼兒園進行評鑑;評鑑的報告和結果應當公布在資訊網站上。 2.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述的檢查和評鑑工作。 3. 第一項所提到的評鑑類別、評鑑項目、評鑑指標、評鑑對象、評鑑人員資格和培訓、實施方式、結果公布、申復、申訴及追蹤評鑑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 根據這些法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教保服務機構進行檢查和輔導,同時對幼兒園進行評鑑。評鑑的結果應當公布在資訊網站上。教保服務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和評鑑工作。評鑑的具體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辦法。

立法沿革 3

(1000610 制定)

幼兒園辦理績效卓著或其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績效卓著之幼兒園及表現優良之教保服務人員應予獎勵,以提升教保品質,又考量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之管理權責機關係地方政府,爰相關細部執行規定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1070529 全文修正)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幼兒權益,爰定明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行為之一者,應處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

(1110531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並應對幼兒園辦理評鑑;其評鑑報告及結果,應公布於資訊網站。   教保服務機構對前項檢查、評鑑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評鑑類別、評鑑項目、評鑑指標、評鑑對象、評鑑人員資格與培訓、實施方式、結果公布、申復、申訴及追蹤評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後段由原第三項後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原第三項有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評鑑之規定,考量係屬行政執行細節之規定,業於授權之幼兒園評鑑辦法予以明定,爰予刪除。   五、第三項由原第四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復名詞
(1000610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績效卓著之幼兒園及表現優良之教保服務人員應予獎勵,以提升教保品質,又考量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之管理權責機關係地方政府,爰相關細部執行規定授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

(10705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幼兒權益,爰定明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行為之一者,應處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後段由原第三項後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原第三項有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評鑑之規定,考量係屬行政執行細節之規定,業於授權之幼兒園評鑑辦法予以明定,爰予刪除。   五、第三項由原第四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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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並應對幼兒園辦理評鑑;其評鑑報告及結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