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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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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7條的規定,教保服務機構若辦理績效卓著,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勵。而關於獎勵的事項、對象、種類和方式,則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自行制定自治法規來規範。 根據我查找到的相關資料,例外中華民國教育部所領之獎勵法規,各直轄市、縣(市)應制定相關的自治法規來指定獎勵事項、對象、種類和方式。由於我沒有找到具體的自治法規,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1000610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二、未依第十條所定辦法登記,即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告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

立法理由一、考量幼兒身心及安全應受到保護,對未經許可設立(包含其許可經撤銷或廢止之情形)或未完成改制等違反規定事項者,因其環境、人員資格及教保品質各方面均未能提供適切之服務,除影響幼兒身心發展外,所提供之環境安全亦堪慮,應予嚴格處罰,爰於第一項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停辦。   二、第二項規定有前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同時公告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以提醒社會大眾其為不合格之場所,勿將幼兒託付其照顧,以維護幼兒權益。

(1070529 全文修正)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命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違反前開規定者應予處罰,爰於第一項定明。   三、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負有通報義務,違反者應予處罰,爰於第二項定明。

(1110531 全文修正)

教保服務機構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1000610 制定)

一、考量幼兒身心及安全應受到保護,對未經許可設立(包含其許可經撤銷或廢止之情形)或未完成改制等違反規定事項者,因其環境、人員資格及教保品質各方面均未能提供適切之服務,除影響幼兒身心發展外,所提供之環境安全亦堪慮,應予嚴格處罰,爰於第一項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停辦。   二、第二項規定有前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同時公告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以提醒社會大眾其為不合格之場所,勿將幼兒託付其照顧,以維護幼兒權益。

(10705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違反前開規定者應予處罰,爰於第一項定明。   三、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負有通報義務,違反者應予處罰,爰於第二項定明。

(111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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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7 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辦理績效卓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