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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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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 二、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 三、公立幼兒園、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推動。 四、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 五、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六、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2. 2.前項第五款教保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6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職責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1. 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 2. 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教保服務機構。 3. 推動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 4. 規劃及辦理親職教育。 5. 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 6. 處理其他相關地方性教保服務事項。 依據本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主管的教保服務機構的收費項目及收費金額。 - 教保服務機構的評鑑結果。 - 針對教保服務機構的不利處分。 - 其他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教育部所提供的資訊,新北市的教育局負責管理幼兒教育相關事務。該局在執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6條的規定下,負責規劃新北市的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設立、監督各幼兒園,並進行評鑑。此外,該局也蒐集並公布幼兒教保機構的收費項目及收費金額等相關資訊,以提供給家長參考。這些都是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6條的規定,確保幼兒教育服務的品質和透明度。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1000610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   二、幼兒園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   三、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四、幼兒園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   五、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六、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法令規定,辦理幼兒園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工作,並經由蒐集、調查、統計與公告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規劃及推展地方性教保服務相關方案,管理、輔導及評鑑幼兒園、進行園長培訓及全體教保服務人員之在職訓練及監督與輔導、規劃辦理幼兒園親職教育等事項。

(1040615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   二、幼兒園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   三、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普設之推動。   四、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五、幼兒園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   六、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七、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因應幼托整合上路後,幼兒園由教育部及教育局主管,為滿足家長平價托育之需求以及彰顯政府推動公共化托育之精神,於第六條地方機關之掌理事項中增列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普設之推動。以利推動平價、優質以及多元化的幼托業務。

(1070529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   二、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   三、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推動。   四、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   五、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六、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前項第五款教保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序文及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考量本法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包括幼兒園、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提供教保服務者非僅限幼兒園,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另為使體例一致,原條文有關「幼兒園」之規定,其規範對象不限於幼兒園者,均配合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考量本法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包括職場互助式,爰於第三款增列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五款移列為第四款,考量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不限於幼兒園實施,爰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第六款及第七款移列為第五款及第六款,內容未修正。   六、原第四款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範,爰予刪除。   七、增列第二項。

(1110531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   二、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   三、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推動。   四、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   五、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之蒐集、調查、統計及公布。   六、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之相關事項。   前項第五款教保服務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與數額、評鑑結果、不利處分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親職教育名詞
(1000610 制定)

一、明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法令規定,辦理幼兒園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工作,並經由蒐集、調查、統計與公告地方性教保服務基本資料,規劃及推展地方性教保服務相關方案,管理、輔導及評鑑幼兒園、進行園長培訓及全體教保服務人員之在職訓練及監督與輔導、規劃辦理幼兒園親職教育等事項。

(1040615 修正)

因應幼托整合上路後,幼兒園由教育部及教育局主管,為滿足家長平價托育之需求以及彰顯政府推動公共化托育之精神,於第六條地方機關之掌理事項中增列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普設之推動。以利推動平價、優質以及多元化的幼托業務。

(1070529 全文修正)

一、序文及第一款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考量本法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包括幼兒園、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提供教保服務者非僅限幼兒園,爰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另為使體例一致,原條文有關「幼兒園」之規定,其規範對象不限於幼兒園者,均配合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考量本法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方式包括職場互助式,爰於第三款增列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第五款移列為第四款,考量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不限於幼兒園實施,爰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第六款及第七款移列為第五款及第六款,內容未修正。   六、原第四款移列於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範,爰予刪除。   七、增列第二項。

(11105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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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之規劃、實驗、推展及獎助。 二、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