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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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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設施:指提供幼兒學習、生活、活動之建築、附屬空間及空地等。 二、設備:指設施中必要之遊戲器材、教具、媒體器材、教具櫃、儲藏櫃、桌椅等用品及器材。 三、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指內政部公布直轄市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四千人,或可供都市發展用地之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四千人之行政區。
  2. 2.前項第三款所稱行政區,指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劃分之區;所稱可供都市發展用地,指依都市計畫書該行政區土地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屬開發建築之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條規定,本標準中使用的詞語定義如下: 1. 設施:指提供幼兒學習、生活、活動所需的建築、附屬空間和空地等。 2. 設備:指設施中必要的遊戲器材、教具、媒體器材、教具櫃、儲藏櫃、桌椅等用品和器材。 3. 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指內政部公布的直轄市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四千人,或可供都市發展用地之最新人口密度高於每平方公里一萬四千人的行政區。 另外,根據第2條的第2項規定,所謂行政區是指直轄市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三項劃分的區域;可供都市發展用地則是指根據都市計畫書,扣除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開發建築用地的該行政區的土地總面積。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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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設施:指提供幼兒學習、生活、活動之建築、附屬空間及空地等。 二、設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