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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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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幼兒園或學校應與進用人員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契約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 二、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 三、契約期間工作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其他必要事項。
  2. 2.前項契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公立幼兒園和進用人員之間的契約內容。根據該條款,契約內容應包括進用人員的權利義務、擔任的工作項目和工作考核、契約期間的工作報酬和給酬方式,以及其他必要事項。契約範本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在契約中,可以規定進用人員的工作內容、考核方式,以及工資待遇等相關事項。這些契約內容的制定是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保契約的履行和公平。

  • 名詞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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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2 條規定:「幼兒園或學校應與進用人員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契約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 二、擔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