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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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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聯合公開甄選作業錄取之人員及達成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除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與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
  2. 2.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經達成遷調而未報到,致影響其他幼兒園或附幼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遷調者,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仍留原幼兒園或附幼服務,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原幼兒園或學校可增開缺額而達成遷調者,各該遷調不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1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經聯合公開甄選作業錄取之人員及達成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除非符合本條例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各款,以及幼兒照顧法第23條、第24條及第25條第1項各款的情形之一,否則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 2. 如果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已達成遷調但未報到,造成其他幼兒園或附幼兒教育保育機構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不能遷調,那麼該遷調將失效,原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仍需留在原幼兒園或學校服務,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然而,如果未報到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的原幼兒園或學校能夠增加職缺並完成遷調,那麼該遷調則不失效。 根據《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1條,經聯合公開甄選作業錄取或達成遷調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在符合相關法條款的前提下,如果未報到或造成其他幼兒園或附幼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無法遷調,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然而,如果未報到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的原幼兒園或學校能夠增加職缺並完成遷調,遷調則仍有效。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的進用程序公開、公平,并保證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享有法定的進用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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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聯合公開甄選作業錄取之人員及達成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除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