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1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經聯合公開甄選作業錄取之人員及達成遷調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除非符合本條例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各款,以及幼兒照顧法第23條、第24條及第25條第1項各款的情形之一,否則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 2. 如果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已達成遷調但未報到,造成其他幼兒園或附幼兒教育保育機構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不能遷調,那麼該遷調將失效,原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仍需留在原幼兒園或學校服務,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然而,如果未報到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的原幼兒園或學校能夠增加職缺並完成遷調,那麼該遷調則不失效。 根據《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1條,經聯合公開甄選作業錄取或達成遷調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在符合相關法條款的前提下,如果未報到或造成其他幼兒園或附幼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無法遷調,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然而,如果未報到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的原幼兒園或學校能夠增加職缺並完成遷調,遷調則仍有效。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的進用程序公開、公平,并保證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享有法定的進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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