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應予以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 1. 有第十二條各款情形。 2. 有前條各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3. 有幼照法第二十三條各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4. 有幼照法第二十四條各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5.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6. 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7. 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8.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9.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10. 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 11. 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根據第2項的規定,在有上述情形之一,且符合第十六條第四項、幼照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七項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二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各通報辦法)規定的通報有案者,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由教保服務機構直接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若不符合各通報辦法的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第十二條或前條的規定辦理,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應予以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 以上回答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4條的規定進行解釋,參考資料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最新版本。 範例:若某教保服務機構發現一名教保服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且經教保服務機構依照各通報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案,經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後發出通報有案通知,此時該教保服務人員就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應由教保服務機構直接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的規定,而不需要再經過其他審議機構的核准。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屬參考,具體適用時還需細查相關法規及個案事實。
公立幼兒園教師,其待遇、介聘、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 一、有第十二條各款情形。 二、有前條各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幼照法第二十三條各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幼照法第二十四條各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六、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七、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八、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九、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十、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 十一、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屬依第十六條第四項、幼照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七項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二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各通報辦法)規定之通報有案者,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由教保服務機構逕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非屬依各通報辦法規定之通報有案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第十二條或前條規定辦理,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予以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並配合幼照法亦辦理修法,爰於第一項定明有本條例、幼照法修正條文、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不得擔任各類人員之情形,教保服務機構不得聘為教保服務人員,以確保幼兒安全及權益。 三、第二項規定理由: (一)已聘任之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六條第四項、幼照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七項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二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各通報辦法)規定之通報有案者,因該等案件業經依本條例、幼照法、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程序查證屬實,並辦理通報,爰於前段定明免經再行審議,由教保服務機構逕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 (二)為保障教保服務人員之工作權,已聘任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且非屬依各通報辦法之規定通報有案者,是否影響其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而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應依案件性質由教保服務機構確認是否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爰於後段定明應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教育人員消極資格之情形,業可含括於第十二條第十二款規範,爰未將教育人員消極資格納入本條規範,併予敘明。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並配合幼照法亦辦理修法,爰於第一項定明有本條例、幼照法修正條文、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不得擔任各類人員之情形,教保服務機構不得聘為教保服務人員,以確保幼兒安全及權益。 三、第二項規定理由: (一)已聘任之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六條第四項、幼照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七項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二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各通報辦法)規定之通報有案者,因該等案件業經依本條例、幼照法、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程序查證屬實,並辦理通報,爰於前段定明免經再行審議,由教保服務機構逕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 (二)為保障教保服務人員之工作權,已聘任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且非屬依各通報辦法之規定通報有案者,是否影響其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而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應依案件性質由教保服務機構確認是否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爰於後段定明應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教育人員消極資格之情形,業可含括於第十二條第十二款規範,爰未將教育人員消極資格納入本條規範,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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