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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55

1
為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條例。
2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3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4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 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四、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自治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三、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