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自治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三、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以下事項: 一、研擬或訂定教保服務人員的自治法規。 例子:直轄市政府應該負責研擬或訂定教保服務人員的行為守則,以規範他們的行為準則。 二、監督、輔導、管理並進行在職訓練教保服務人員。 例子: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監督教保服務人員的工作表現,並提供必要的輔導和管理,同時組織在職訓練,以提升其專業能力。 三、處理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人員相關事項。 例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負責處理其他與地方性教保服務人員相關的事項,例如訂定工作職務說明書、制定福利措施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自治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三、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自治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三、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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