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自治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之監督、輔導、管理及在職訓練。 三、其他地方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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