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 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四、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研擬或訂定教保服務人員的政策和法規。 二、進行教保服務人員的人力規劃、培育以及建立人才庫。 三、保障教保服務人員的權益。 四、處理其他與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相關的事項。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相關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具有相關權限,以確保教保服務人員的政策、法規、人力規劃和權益能夠得到適當的研擬、執行和保障。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制定教保服務人員的政策,例如關於招募、培訓、晉升等方面的政策。此外,中央主管機關還可能負責建立人才庫,以便對教保服務人員的專業能力進行合理的管理和運用。教保服務人員的權益也是中央主管機關需要保障的重要事項,可能包括薪資福利、工時、安全衛生等方面。最後,中央主管機關還可能處理其他與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相關的事項,例如統計資料的收集和分析等。 參考資料: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華民國經濟部法規資料庫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 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四、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 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四、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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