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 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四、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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