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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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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 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四、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一、研擬或訂定教保服務人員的政策和法規。 二、進行教保服務人員的人力規劃、培育以及建立人才庫。 三、保障教保服務人員的權益。 四、處理其他與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相關的事項。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相關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具有相關權限,以確保教保服務人員的政策、法規、人力規劃和權益能夠得到適當的研擬、執行和保障。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會制定教保服務人員的政策,例如關於招募、培訓、晉升等方面的政策。此外,中央主管機關還可能負責建立人才庫,以便對教保服務人員的專業能力進行合理的管理和運用。教保服務人員的權益也是中央主管機關需要保障的重要事項,可能包括薪資福利、工時、安全衛生等方面。最後,中央主管機關還可能處理其他與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相關的事項,例如統計資料的收集和分析等。 參考資料: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中華民國經濟部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 2

(1060331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   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四、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培育及人才庫之建立。   三、教保服務人員權益之保障。   四、其他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1060331 制定)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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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政策及法規之研擬或訂定。 二、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規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