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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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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了教保服務人員的範疇,包括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這些人員都是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的。根據幼照法的規定,教保服務人員負責提供幼兒教育和照顧服務。幼保服務範圍包括幼兒的教育和看護等相關工作。以最新資料為例,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教保服務人員類別可以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第五款,根據該法的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包括提供教保服務的園長、教師、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

立法沿革 2

(1060331 制定)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立法理由依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係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爰修正本條。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規
  • 幼照法法規
  • 第三條第五款條文
(1060331 制定)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依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係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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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