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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