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了教保服務人員的範疇,包括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這些人員都是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的。根據幼照法的規定,教保服務人員負責提供幼兒教育和照顧服務。幼保服務範圍包括幼兒的教育和看護等相關工作。以最新資料為例,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的教保服務人員類別可以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第五款,根據該法的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包括提供教保服務的園長、教師、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例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立法理由依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係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爰修正本條。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依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係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爰修正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