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該條例規定了教保服務人員的相關事務應由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負責管理和監督。例如,在中央層面,教育部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和法規,並監管全國的教保服務人員。而在地方層面,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負責執行和管理該地區的教保服務事務。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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