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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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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意味著該條例規定了教保服務人員的相關事務應由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負責管理和監督。例如,在中央層面,教育部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和法規,並監管全國的教保服務人員。而在地方層面,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則負責執行和管理該地區的教保服務事務。

立法沿革 2

(1060331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1060331 制定)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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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