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16

快速跳轉
  1. 1.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2. 2.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應定期查詢。
  3. 3.主管機關為協助辦理前項之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
  4. 4.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情形之認定、前條及前三項情形之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6條針對教保服務人員的通報、查詢、處理和利用等事項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當教保服務人員有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的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按照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和利用。第2項規定了教保服務機構在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應該查詢其是否有違反前述法條的情形,並對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進行定期查詢。第3項則明確了主管機關可以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的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所規定的受罰者資料庫來協助辦理查詢。最後,第4項規定了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情形的認定以及前述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現行法規,非公開範例。

立法沿革 2

(1060331 制定)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於改制後繼續於原幼兒園任用或僱用者,其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前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公立托兒所、公立幼稚園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待遇、退休、福利及其他相關權益事項,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機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應定期查詢。   主管機關為協助辦理前項之查詢,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受處罰者之資料庫。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情形之認定、前條及前三項情形之通報、資訊之蒐集、任職前及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第十二條第四項前段移列,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並修正援引條項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教育部就教師等人員消極資格之情形,除定期向法務部查詢、衛生福利部系統介接及定期查詢外,業建置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可透過系統及資料庫介接方式進行不適任情形之查詢;至涉及性騷擾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案件,必要時,得要求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協助查詢,相關查詢業有核轉、介接或請求提供資料之機制,故要求教保服務機構查詢教保服務人員是否具消極資格之情形,尚不至於增加教保服務機構之負擔。又參考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學校聘任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爰增列第二項規定,定明教保服務機構應於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及聘任、任用或進用後定期查詢是類人員有無消極資格情形。   三、參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少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者,應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並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事宜。」為利查詢教保服務人員是否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少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爰增列第三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資料庫辦理查詢事宜。   四、第四項係由原第十二條第四項後段移列,並參照幼照法原第二十三條第七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現行實務運作。

(1060331 制定)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由原第十二條第四項前段移列,依幼照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將「幼兒園」修正為「教保服務機構」,並修正援引條項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教育部就教師等人員消極資格之情形,除定期向法務部查詢、衛生福利部系統介接及定期查詢外,業建置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可透過系統及資料庫介接方式進行不適任情形之查詢;至涉及性騷擾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案件,必要時,得要求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協助查詢,相關查詢業有核轉、介接或請求提供資料之機制,故要求教保服務機構查詢教保服務人員是否具消極資格之情形,尚不至於增加教保服務機構之負擔。又參考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學校聘任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爰增列第二項規定,定明教保服務機構應於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及聘任、任用或進用後定期查詢是類人員有無消極資格情形。   三、參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少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者,應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並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事宜。」為利查詢教保服務人員是否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兒少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爰增列第三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使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資料庫辦理查詢事宜。   四、第四項係由原第十二條第四項後段移列,並參照幼照法原第二十三條第七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現行實務運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6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保服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