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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教師法 第 19 條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2. 2.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3. 3.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解聘。
  4.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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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教師法第 19 條建立全國性禁聘制度:依第 14、15 條被解聘者,所有學校都不得聘任,第 18 條停聘期間亦同,已聘任者應予解聘。

Q · 被一所學校解聘,換到別校或別縣市重新應徵可以嗎?

依教師法第 19 條,因第 14 條(終身解聘)或第 15 條(一至四年停聘)事由被解聘者,全國其他學校都不得聘任,已聘任者應予解聘;第 18 條的停聘期間(六個月至三年)也適用同樣的跨校禁聘效果。換言之,這不是單一學校的處分,而是搭配第 20 條通報查詢系統運作的全國性職業限制。唯一例外是第 4 項:2013 年 6 月 27 日修法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且不涉性侵性騷霸凌或嚴重體罰的舊案,逾四年後得再聘任。

白話解讀

在台灣所有產業中,被一間公司開除,你還能去下一家公司應徵。教師是極少數的例外。這條法律建立了一個全國性的「教師黑名單」:一旦你因為第 14 條或第 15 條的理由被解聘,所有的學校都不能聘你;第 18 條的停聘期間(6 個月到 3 年),全國其他學校在這段時間內也不能聘你。更狠的是,已經被聘任的,要解聘。這不是地方性的處分,是全國性的職業封殺。但這條也留了一個窗口:2013 年 6 月 27 日以前因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的教師,如果不是性侵、性騷擾、性霸凌、嚴重體罰霸凌學生這類重大違規,過了 4 年可以重新被聘任。這個 4 年的「復活賽」窗口,是這條法律僅有的人性面,而且只開放給舊案。

法律定性

教師法第 19 條為教師消極資格與跨校禁聘的核心規範,將個別學校的解聘、停聘處分效力擴張至全國:凡有第 14 條(終身解聘)、第 15 條(一至四年停聘)或第 18 條(停聘)事由者,其他學校均不得聘任,已聘任者應予解聘;通報有案之特定案件並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 4 項則為 2013 年 6 月 27 日修法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舊案,保留逾四年得再聘任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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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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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解聘了還有救嗎?

有兩條路。第一是程序救濟:30 天內提申訴或訴願,重點放在教評會程序是否合法(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第二是第 4 項的四年復活門:2013 年 6 月 27 日以前因『行為不檢』被解聘、且不屬性侵性騷霸凌或嚴重體罰類,逾四年得再被聘任。程序錯誤比實質爭議好打,律師通常先檢查教評會出席與決議比例。

Q2通報查詢系統會留紀錄多久?

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保存期限依違規類型而定,性平類重大違規通常終身可查,一般違規達一定期限後可申請註銷。第 4 項的四年寬限只解決『重新被聘任』,不等於通報紀錄被刪除,能聘任與系統乾淨是兩件事。

Q3補習班老師被學校解聘會被通報嗎?

補習班老師非教師法第 3 條定義的教師,補習班解雇不會進入這個系統。但反過來,學校教師被解聘進系統後是否影響補教聘任,要看補習班自身查核;大型連鎖補教多會做背景查核,隱瞞反而是更大的職涯風險。

Q4教評會跳過審議直接解聘合法嗎?

第 3 項規定,已聘任教師若依第 20 條第 1 項通報有案者,免經教評會審議、免報主管機關核准即可解聘,不受大學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專科學校法第 27 條第 1 項限制。若學校用這條跳過教評會、但你不屬通報範圍,即為程序重大瑕疵,幾乎一打就贏。

Q5教師被解聘還能去別的學校教書嗎?

不行。依教師法第 19 條,因第 14、15 條事由被解聘者全國學校都不得聘任,已聘任者應予解聘。

Q6教師法第 19 條的全國禁聘是什麼意思?

個別學校的解聘或停聘處分效力及於全國所有學校,搭配第 20 條通報查詢系統運作,不是地方性處分。

Q7什麼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概括性解聘事由,認定彈性大,曾被釋字702號宣告一律終身禁聘部分違憲,後修法加入四年復聘窗口。

Q8解聘和停聘差在哪?

解聘喪失教職與原校底缺;停聘保留底缺、期滿可回原校,但停聘期間全國同樣禁聘。

Q9教師收到解聘通知怎麼救濟?

先檢查教評會程序(三分之二出席與同意),30 天內提申訴或訴願,同步聲請停止執行。

Q10教師解聘訴願期限多久?

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公文漏寫救濟教示者延長為 1 年;可與教師申訴雙軌併行。

Q11怎麼證明教評會程序有瑕疵?

調閱會議紀錄與簽到表,核對出席比例與決議比例是否達三分之二門檻、引用條款是否精確。

Q12行為不檢舊案怎麼主張復聘?

確認解聘生效日屬 2013-06-27 前、非性平或嚴重霸凌類、已逾四年,依第 4 項申請再聘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解聘(第14/15條)停聘(第18條)不續聘
全國禁聘效力有,全國學校不得聘有,停聘期間全國不得聘依事由,多數有通報效果
原校底缺喪失依第 23 條保留底缺喪失
期間終身或一至四年六個月至三年聘期屆滿不再聘
復聘可能終身解聘無;期間型期滿後受限期滿可回原校視通報狀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教育職員免許法 第10条・第11条(免許状の失効・取上げ)
🇰🇷 韓國사립학교법 제54조의3 / 교육공무원법 제10조의4(교원 결격사유)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14条(丧失教师资格情形)
🇫🇷 法國Code de l'éducation, art. L911-5(interdiction d'exercer des fonctions d'enseign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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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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