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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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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2. 2.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 3.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規,專科學校法第27條規定如下: 1.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根據這一條規定,專科學校教師的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等事項都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 2.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根據這一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需要經過校務會議的審議通過後生效。此外,教師評審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3.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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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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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法第 27 條規定:「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科學校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