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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27 條

  1. 1.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2. 2.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 3.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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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規,專科學校法第27條規定如下: 1.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根據這一條規定,專科學校教師的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等事項都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 2.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根據這一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需要經過校務會議的審議通過後生效。此外,教師評審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3.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根據這一條規定,專科學校教師的聘任需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通過,然後由校長進行聘任,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的規定。 根據這些法規,我們可以看到專科學校教師的聘任和其他相關事項都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並且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應該包含任何一個性別委員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另外,教師的聘任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通過後,由校長進行聘任,並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專科學校法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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