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法 第 28 條
- 1.專科學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教師之教學、研發、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 2.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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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法第28條,專科學校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評鑑教師的教學、研發、輔導和服務成效,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和獎勵的重要參考。具體的評鑑方法、程序和措施等,需要經過校務會議的審議通過後才能實施。 舉例來說,一所專科學校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設立教師評鑑委員會負責評鑑工作。該委員會可以根據學校的評鑑制度,進行教師的評鑑工作,包括對教學、研發、輔導和服務成效進行評鑑。評鑑結果可以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和獎勵的參考依據。 評鑑可以根據各種標準和方法進行,例如觀察教學課堂、評估學生學習成果、評估研究成果的出版品和項目參與情況、評估輔導學生的能力,以及評估服務社會和學校的貢獻等。評鑑的具體內容和標準需要根據校務會議的審議結果來確定,以確保評鑑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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