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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 29 條

  1. 1.專科學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應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2. 2.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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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學校法第29條規定了專科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職責和運作方式。根據這條法規,專科學校需要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審議與教師解聘、停聘和其他決定不服之相關申訴案件。該委員會組成方式和運作等細節需要遵循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的規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後實施。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評議決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提起司法爭訟的權利。 參考資料: 《專科學校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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