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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大學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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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2. 2.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20 條規定教師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須經教評會審議,校長不能單獨決定。

Q · 校長可以一個人決定解聘大學教師嗎?

不行。要經教評會審議

依大學法第 20 條,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皆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校長角色是執行決議而非決定,挑戰路徑要從教評會程序瑕疵下手,索取會議紀錄是第一步。

白話解讀

「校長要把我解聘」這句話在法律上其實不成立。大學教師的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和資遣原因認定,全部必須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評會不是橡皮圖章,是法定的合議機關。它的分級(校級、院級、系所級)、組成方式、運作規定,全部由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這代表你被解聘不是校長一個人的決定,而是一個合議過程的結果。對教師來說,這是一道保護網:可以爭取程序保障、可以挑戰委員迴避瑕疵、可以要求看會議紀錄。對委員來說,這是一份沉重的責任:你的一票可能決定另一個學者的職涯生死。多數人不知道這個結構,所以也不知道在爭議中該對哪扇門敲。

法律定性

大學法第 20 條為大學教師人事審議程序之核心規範。本條建立合議審議制度,將教師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等重大事項,交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評會之分級(通常為校、院、系所三級)、組成及運作規定,由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構成大學教師職涯保障的程序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學校不續聘了,怎麼挑戰?

本條明確規定不續聘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一步是要求調閱教評會的完整會議紀錄,看:應到委員是否出席、有利害關係的委員是否迴避、審議事項是否落入章則明定範圍、投票結果記錄是否完整。任何一項程序瑕疵都可成為挑戰依據。內行人提示:實質判斷(研究成果好不好)法院通常尊重學術自治,但程序審查是司法可以介入的範圍。挑戰程序勝算遠大於挑戰實質。

Q2教評會委員是誰決定的?我有沒有可能成為委員?

本條規定教評會的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通常包含校級、院級、系所級三級,委員多為各級教授代表選舉產生。系所級教評會委員是新進教師最容易接觸到的層級。內行人提示:教評會委員的權力遠超表面,你的一票決定別人的升等、停聘、解聘。成為委員後務必熟讀學校章則和迴避規則。

Q3教評會的決議能不能上行政法院?

公立大學教評會做成的決議若影響教師重大權益(解聘、不續聘、資遣),教師可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申訴不成可進入訴願程序,最後可提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行政訴訟的審查重點是程序合法性與裁量濫用,實質學術判斷法院通常尊重學校自治。準備訴訟時把火力集中在程序面,把每個程序環節的證據鏈整理清楚。

Q4教評會是什麼?

依大學法第 20 條設立的合議審議機關,分校、院、系所三級,審議教師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等人事重大事項。

Q5教評會審議哪些事項?

本條明定 6 項: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其他人事細節(評鑑、申訴)有其他條文配套。

Q6教評會分幾級?

通常分校級、院級、系所級三級。實際分級由各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章則決定,少數小型大學可能僅二級。

Q7什麼叫合議審議?

由多人組成委員會就特定事項討論並依表決方式做成決定的程序,相對於首長獨任決斷。教評會就是合議審議的典型。

Q8教評會不續聘怎麼挑戰?

索取會議紀錄 → 檢查程序瑕疵(迴避、定足數、議事規則)→ 30 日內提教師申訴 → 訴願 → 行政訴訟,火力集中在程序面。

Q9怎麼索取教評會會議紀錄?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學校資訊公開規定,書面向校方申請,公立大學原則上應公開非屬個資部分。私校則看章則。

Q10教師申訴要多少錢?

申訴與訴願階段不收費。進入行政訴訟須繳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律師費(8-15 萬起跳),小額爭議可自訴免律師。

Q11怎麼證明委員應該迴避?

蒐集委員與當事人關係證據:指導論文紀錄、合著論文、配偶或前三親等血親姻親關係、學術仇隙公開言論等。

Q12教評會 vs 校長誰權力大?

教師人事重大事項上教評會優先(本條明定須經審議),校長角色是執行決議;但校長可透過委員結構與議程設定間接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三級教評會分工
申訴 vs 訴願 vs 行政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学校教育法 第93条(教授会の設置)+ 各国立大学法人法 / 教員選考委員会規程
韓國고등교육법 제15조 + 사립학교법 제53조의2(교원인사위원회)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48條(教師資格與聘任)+ 各高校學術委員會 / 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
德國Hochschulrahmengesetz (HRG) §§ 43-44 + Berufungskommission(各邦 Landeshochschulgesetz)
法國Code de l'éducation article L952-6 + Comité de sélection(COS)+ Conseil national des universités (CNU)
美國AAUP 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 tenure-track review committe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5

(0361222 制定)

校務會議審議左列事項:   一、預算。   二、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廢止。   三、教務訓導及總務上之重要事項。   四、大學內部各種重要章則。   五、校長交議及其他重要事項。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得因教學實習及研究輔導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實驗或研究、輔導機構;其辦法由學校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各處得分設各組、室,各置主任一人,辦理各組、室事務,由各處主管商請校長任用之。

(0821207 全文修正)

大學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宜。   前項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宜。以保障教師權益。至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授權由各校納入組織規程中訂定。   三、大學得設與教學、研究及社會服務有關之其他會議,已為第十六條所明定,「經費稽核委員會」即無列舉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0941213 全文修正)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與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賦予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較大自主性,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資遣名詞
(0361222 制定)

校務會議審議左列事項:   一、預算。   二、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廢止。   三、教務訓導及總務上之重要事項。   四、大學內部各種重要章則。   五、校長交議及其他重要事項。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得因教學實習及研究輔導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實驗或研究、輔導機構;其辦法由學校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各處得分設各組、室,各置主任一人,辦理各組、室事務,由各處主管商請校長任用之。

(082120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宜。以保障教師權益。至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授權由各校納入組織規程中訂定。   三、大學得設與教學、研究及社會服務有關之其他會議,已為第十六條所明定,「經費稽核委員會」即無列舉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0941213 全文修正)

一、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與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賦予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較大自主性,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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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第 20 條規定:「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學校教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學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