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20 條規定教師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須經教評會審議,校長不能單獨決定。
Q · 校長可以一個人決定解聘大學教師嗎?
不行。要經教評會審議
依大學法第 20 條,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皆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校長角色是執行決議而非決定,挑戰路徑要從教評會程序瑕疵下手,索取會議紀錄是第一步。
「校長要把我解聘」這句話在法律上其實不成立。大學教師的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和資遣原因認定,全部必須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評會不是橡皮圖章,是法定的合議機關。它的分級(校級、院級、系所級)、組成方式、運作規定,全部由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這代表你被解聘不是校長一個人的決定,而是一個合議過程的結果。對教師來說,這是一道保護網:可以爭取程序保障、可以挑戰委員迴避瑕疵、可以要求看會議紀錄。對委員來說,這是一份沉重的責任:你的一票可能決定另一個學者的職涯生死。多數人不知道這個結構,所以也不知道在爭議中該對哪扇門敲。
大學法第 20 條為大學教師人事審議程序之核心規範。本條建立合議審議制度,將教師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等重大事項,交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評會之分級(通常為校、院、系所三級)、組成及運作規定,由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構成大學教師職涯保障的程序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本條明確規定不續聘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一步是要求調閱教評會的完整會議紀錄,看:應到委員是否出席、有利害關係的委員是否迴避、審議事項是否落入章則明定範圍、投票結果記錄是否完整。任何一項程序瑕疵都可成為挑戰依據。內行人提示:實質判斷(研究成果好不好)法院通常尊重學術自治,但程序審查是司法可以介入的範圍。挑戰程序勝算遠大於挑戰實質。
本條規定教評會的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通常包含校級、院級、系所級三級,委員多為各級教授代表選舉產生。系所級教評會委員是新進教師最容易接觸到的層級。內行人提示:教評會委員的權力遠超表面,你的一票決定別人的升等、停聘、解聘。成為委員後務必熟讀學校章則和迴避規則。
公立大學教評會做成的決議若影響教師重大權益(解聘、不續聘、資遣),教師可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申訴不成可進入訴願程序,最後可提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行政訴訟的審查重點是程序合法性與裁量濫用,實質學術判斷法院通常尊重學校自治。準備訴訟時把火力集中在程序面,把每個程序環節的證據鏈整理清楚。
依大學法第 20 條設立的合議審議機關,分校、院、系所三級,審議教師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等人事重大事項。
本條明定 6 項: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其他人事細節(評鑑、申訴)有其他條文配套。
通常分校級、院級、系所級三級。實際分級由各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章則決定,少數小型大學可能僅二級。
由多人組成委員會就特定事項討論並依表決方式做成決定的程序,相對於首長獨任決斷。教評會就是合議審議的典型。
索取會議紀錄 → 檢查程序瑕疵(迴避、定足數、議事規則)→ 30 日內提教師申訴 → 訴願 → 行政訴訟,火力集中在程序面。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學校資訊公開規定,書面向校方申請,公立大學原則上應公開非屬個資部分。私校則看章則。
申訴與訴願階段不收費。進入行政訴訟須繳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 律師費(8-15 萬起跳),小額爭議可自訴免律師。
蒐集委員與當事人關係證據:指導論文紀錄、合著論文、配偶或前三親等血親姻親關係、學術仇隙公開言論等。
教師人事重大事項上教評會優先(本條明定須經審議),校長角色是執行決議;但校長可透過委員結構與議程設定間接影響。
| 比較面向 |
|---|
| 三級教評會分工 |
| 申訴 vs 訴願 vs 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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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審議左列事項: 一、預算。 二、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廢止。 三、教務訓導及總務上之重要事項。 四、大學內部各種重要章則。 五、校長交議及其他重要事項。
大學得因教學實習及研究輔導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實驗或研究、輔導機構;其辦法由學校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大學各處得分設各組、室,各置主任一人,辦理各組、室事務,由各處主管商請校長任用之。
大學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宜。 前項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宜。以保障教師權益。至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授權由各校納入組織規程中訂定。 三、大學得設與教學、研究及社會服務有關之其他會議,已為第十六條所明定,「經費稽核委員會」即無列舉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與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賦予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較大自主性,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校務會議審議左列事項: 一、預算。 二、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廢止。 三、教務訓導及總務上之重要事項。 四、大學內部各種重要章則。 五、校長交議及其他重要事項。
大學得因教學實習及研究輔導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實驗或研究、輔導機構;其辦法由學校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大學各處得分設各組、室,各置主任一人,辦理各組、室事務,由各處主管商請校長任用之。
一、條次變更。 二、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等事宜。以保障教師權益。至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方式授權由各校納入組織規程中訂定。 三、大學得設與教學、研究及社會服務有關之其他會議,已為第十六條所明定,「經費稽核委員會」即無列舉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一、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與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賦予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較大自主性,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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