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19 條授權大學在教師法外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可另定停聘或不續聘事由,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Q · 學校章則可以加碼規定教師義務嗎?教師法不是已經寫清楚了?
可以。大學法 19 條授權學校在教師法外加碼
依大學法第 19 條,大學可在教師法規定之外,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可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停聘或不續聘事由,但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納入聘約。這代表你的職涯保障是「教師法 + 學校章則」雙層結構,少看一層就少了一半防線。實務上六年內論文未達 N 篇即不續聘的 up or out 條款,法源就是本條。
教師法不是大學教師的全部護甲。本條打開了一扇門:大學可以在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的權利義務,還可以基於學術研究發展的需要,另外訂定停聘或不續聘的規定,只要經過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多數人簽聘約時看到「以教師法為準」就以為自己受到完整保護。但學校章則裡可能藏著教師法沒有的義務:論文發表數、教學評鑑門檻、產學合作要求、外語授課比例。違反這些章則被不續聘,你不能單純拿教師法來擋。簽約前不翻完章則的人,等於在簽一份自己沒看過的合約,未來六年命運由那本書決定。
大學法第 19 條為大學自治授權規範,允許大學在教師法的全國共通標準之上,於校內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另定停聘或不續聘事由,但設置「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與「納入聘約」雙重程序門檻,平衡大學自治與教師權益保障。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是。大學法第 19 條明確賦予大學在教師法之外,可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可訂定教師法沒有的停聘或不續聘事由。簽約前必須索取完整的學校章則並逐條閱讀,特別注意續聘條件、研究成果要求、停聘事由三個區塊。內行人提示:律師處理大學教師爭議第一步是調學校章則,連你自己都沒看過的章則,發生爭議時對你最不利,事前看完比事後爭執划算。
本條規定章則的訂定要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且必須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實務上各校章則寬嚴差異巨大:有的學校六年內必須發表 N 篇 SSCI/SCI 論文否則不續聘;有的學校教學評鑑連續兩年低於某分數即停聘。這些都在合法範圍內。內行人提示:選大學任教不只看薪資和地點,章則嚴格度直接決定你前 6 年的研究壓力,同樣是助理教授,不同學校求生難度差三倍以上。
收到不續聘決議書送達後 30 日內,可向該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對申訴決定不服,可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或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申訴成敗關鍵在「章則合法性」與「程序正當性」兩軸——章則本身是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是否納入聘約、解聘程序是否給予教師充分陳述意見機會。實務上程序瑕疵翻案率遠高於實體爭議。
授權大學在教師法之外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可另定停聘不續聘事由,是大學自治在人事領域的具體化。
章則是大學依組織規程訂定的內部規範,加碼於教師法之上。教師法是全國共通標準,章則是各校彈性加碼。
助理教授於一定期間(多為 6 年)內未達特定研究產出或升等標準即不續聘的契約條款,依大學法 19 條訂定。
本條法定要件,章則內容必須與提升大學學術研究發展有合理關聯,例如研究產出、教學品質、學術倫理等。
索取完整章則→重點看「續聘條件」「研究成果要求」「停聘事由」三區塊→確認章則是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納入聘約。
決議書送達後 30 日內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評會再申訴→可提訴願與行政訴訟。
完整聘約 + 學校章則全文 + 校務會議審議紀錄 + 教評會審議紀錄 + 不續聘決議書 + 個人陳述意見書。
程序瑕疵翻案率較高(章則未審議/未納入聘約/未給陳述機會)。申訴階段免費,後續訴訟律師費約 15-30 萬。
兩者並行。教師法 14 條是全國共通解聘事由,大學法 19 條授權章則加碼。教師受雙重規範同時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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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師法 | 適用範圍 | 全國各級學校教師(含中小學)共通標準 | 停聘/解聘事由 | 教師法第 14 條法定事由(限定列舉) |
| 大學章則(本條授權) | 適用範圍 | 僅該校大學教師,內容彈性 | 停聘/解聘事由 | 可加碼研究產出、教學評鑑、外語授課比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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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及教授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 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超過前項其他人員之一倍,亦不得少於前項其他人員之總數。
大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助理人員及雇員若干人,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前項人事機構之設立,私立大學得斟酌情形辦理。
大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初聘、續聘期限及長期聘任資格等有關規定,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教師經長期聘任者,非有重大違法失職之情事,經系(所)務會議議決,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解聘或停聘。 教師不服解聘或停聘處置者,得向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大學教師之地位,並使大學得選擇適當之教師從事研究與教學,故增訂本條文。 三、為保障學術自由,及教師權益,除非有重大違法失職之情事,不得任意解聘或停聘,同時設申訴制度,以維護權益。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大學追求研究發展,大學教師之權利義務本異於一般中小學教師,故有關大學教師之權利義務,除教師法相關規定外,並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之,但不得違反大學教學、研究與服務之目的。 三、本於大學追求卓越之要求,對於初聘與續聘之教師,除依教師法規定外,並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定停聘或不續聘之事由及程序。有關之事由與程序,應經各大學校務會議通過。
大學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及教授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 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超過前項其他人員之一倍,亦不得少於前項其他人員之總數。
大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助理人員及雇員若干人,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前項人事機構之設立,私立大學得斟酌情形辦理。
大學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理人員若干人,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大學教師之地位,並使大學得選擇適當之教師從事研究與教學,故增訂本條文。 三、為保障學術自由,及教師權益,除非有重大違法失職之情事,不得任意解聘或停聘,同時設申訴制度,以維護權益。
一、本條新增。 二、大學追求研究發展,大學教師之權利義務本異於一般中小學教師,故有關大學教師之權利義務,除教師法相關規定外,並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之,但不得違反大學教學、研究與服務之目的。 三、本於大學追求卓越之要求,對於初聘與續聘之教師,除依教師法規定外,並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定停聘或不續聘之事由及程序。有關之事由與程序,應經各大學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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