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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