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大學法21

快速跳轉
  1. 1.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2. 2.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21 條要求大學建立教師評鑑制度,評鑑辦法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才能實施。

Q · 大學教師評鑑沒通過可以反擊嗎?

可以,先攻評鑑程序是否經校務會議審議

依大學法第 21 條第 2 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必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才能實施。實務上申訴最強切入點不是挑戰評分高低(學術判斷法官不審查),而是攻擊程序瑕疵:評鑑辦法有沒有走完校務會議審議、限期升等辦法是否合法公告、評鑑委員組成有沒有迴避、評鑑指標是否中途變動。任何一個程序環節破口都能讓整個評鑑被翻案。

白話解讀

台灣大學教授不是鐵飯碗,這件事很多人不知道。本條建立的「教師評鑑制度」,讓大學可以根據老師的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決定要不要升等、續聘、長期聘任,甚至直接停聘或不續聘。配合各校自訂的「限期升等」規定,助理教授通常六到八年內必須升等成功,否則就要走人。這套制度讓學術圈的工作節奏永遠在跑馬拉松,但同時也給老師一個關鍵的防禦點: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必須經過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才能實施。如果學校的評鑑辦法沒走過這道程序,你被評鑑的結果就有可能在法律上站不住腳。評鑑不通過想申訴,先問程序合法,再爭實質內容,順序對了,勝率才高。

法律定性

大學法第 21 條為高等教育教師人事制度核心規範,要求大學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將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四面向評鑑結果與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掛鉤,並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作為評鑑辦法生效的程序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助理教授六年沒升等真的會被解聘嗎?

看學校規定。實務上很多學校的限期升等辦法依本條制定,六到八年沒升等成功就會被列為評鑑不通過,進入不續聘程序。重點是這個限期辦法必須經過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才有效。內行人提示:被列入限期升等不通過名單時,先確認學校的評鑑辦法和限期升等辦法都走過校務會議程序,沒有的話程序有重大瑕疵,申訴成功率大幅提高。

Q2評鑑不通過可以申訴嗎?

可以。依大學法第 22 條,各大學設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教師對評鑑、不續聘等決定不服的申訴。申訴期限通常是收到通知次日起 30 天內。內行人提示:申訴的最強切入點不是挑戰評分高低,而是程序瑕疵,例如評鑑辦法沒經過校務會議審議、評鑑委員組成不符規定、評鑑指標臨時變動等。學術判斷法官不會審查,但程序問題法官會。

Q3私立大學的評鑑跟公立大學一樣嗎?

本條對所有大學都適用,不分公立私立。差別在實際運作:公立大學教師有更明確的公法上身分保障,行政救濟管道完整;私立大學教師雖也適用本條和教師法,但契約屬性更強,部分案件可能走勞動法庭。內行人提示:私校教師被不續聘,除了走教師申訴,也可以同步評估勞動法庭路線,有時候勞動法庭對教師更有利,因為法官會用勞工保護的角度審視整個程序。

Q4大學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範大學教師評鑑制度的核心條文,要求大學建立評鑑機制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影響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

Q5教師評鑑跟教師考核差在哪?

本條的教師評鑑是制度性、定期性、四面向(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的綜合評定;考核多指短期、單一面向的績效考評,層級不同。

Q6什麼叫限期升等?

各校依本條自訂的辦法,要求助理教授在一定年限內(6-8 年)升等成功,未達標則不續聘,類似美國 up-or-out 制度。

Q7什麼是判斷餘地原則?

行政法概念,學術評鑑等專業判斷享有裁量空間,法院僅審查程序合法性,不審查實質評分高低,這決定了教師申訴的攻擊角度。

Q8教師評鑑沒通過怎麼辦?

30 日內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申訴,主打程序瑕疵不主打分數,校內失利後可向教育部中央申評會再申訴或提行政訴訟。

Q9怎麼證明評鑑程序有瑕疵?

調出校務會議審議紀錄、評鑑委員名單、評鑑指標公告版本,比對是否存在未審議、組成違反迴避、指標中途變動等問題。

Q10教師申訴大概要多少錢?

校內申訴免費;後續行政訴訟裁判費 4000 元起跳,律師費委任行政專業律師 8-20 萬,勞動法庭路線則有勞動專庭免裁判費優惠。

Q11怎麼判斷該走行政訴訟還是勞動法庭?

公立大學教師走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私立大學教師可雙軌評估,勞動法庭對教師更有利且免裁判費。

Q12大學法 21 vs 教師法解聘事由差在哪?

本條規範評鑑制度的程序要件,教師法規範解聘的實質事由。本條程序合法但實質事由不成立仍可申訴成功,反之亦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ictim_routesystem_routevictim_score
評分高低(學術判斷)幾乎無勝率,法官不審享有判斷餘地
評鑑辦法未經校務會議審議勝率最高,程序根本瑕疵整套評鑑可能無效
評鑑委員組成違反迴避勝率高,攻擊組織合法性個案決議瑕疵
評鑑指標中途變動需證明變動實質影響勝率中高,違反信賴保護
未附救濟教示申訴期間從未到期重算程序保障不足

victim_route

評分高低(學術判斷)
幾乎無勝率,法官不審
評鑑辦法未經校務會議審議
勝率最高,程序根本瑕疵
評鑑委員組成違反迴避
勝率高,攻擊組織合法性
評鑑指標中途變動
未附救濟教示
申訴期間從未到期重算

system_route

評分高低(學術判斷)
享有判斷餘地
評鑑辦法未經校務會議審議
整套評鑑可能無效
評鑑委員組成違反迴避
個案決議瑕疵
評鑑指標中途變動
需證明變動實質影響
未附救濟教示
程序保障不足

victim_score

評分高低(學術判斷)
評鑑辦法未經校務會議審議
評鑑委員組成違反迴避
評鑑指標中途變動
勝率中高,違反信賴保護
未附救濟教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学校教育法 §92 + 大学設置基準 §25-3(教員業績評価)
韓國고등교육법 §15-2(대학교원 업적평가)
中國高等教育法 §47 + 教師法 §22(高等學校教師考核)
德國Hochschulrahmengesetz § 50 + Wissenschaftszeitvertragsgesetz(Tenure-Track-Programm 評鑑)
法國Code de l'éducation L952-6(évaluation des enseignants-chercheurs par CNU/HCERES)
美國AAUP Tenure Review Standards(學術自治非法定)+ 各校 Faculty Handbook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61222 制定)

大學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組織之,校長為主席,協助校長處理有關校務執行事項。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各組、室、館及附設各機構,得各置職員若干人,由校長任用之。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得因教學實習及研究、推廣、輔導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實驗或研究、推廣、輔導機構;其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821207 全文修正)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立法理由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職權。

(0941213 全文修正)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大學基於學術責任及追求卓越之要求,應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工作進行評鑑,並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以彰顯評鑑之功效。   三、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由各大學自行訂定,俾使各校能建立特色。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222 制定)

大學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組織之,校長為主席,協助校長處理有關校務執行事項。

(0610811 全文修正)

大學各組、室、館及附設各機構,得各置職員若干人,由校長任用之。

(0710720 全文修正)

大學得因教學實習及研究、推廣、輔導之需要,分別附設各種實習,實驗或研究、推廣、輔導機構;其辦法由學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0821207 全文修正)

規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職權。

(094121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大學基於學術責任及追求卓越之要求,應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工作進行評鑑,並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以彰顯評鑑之功效。   三、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由各大學自行訂定,俾使各校能建立特色。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法第 21 條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學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