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大學法第 22 條強制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解聘停聘申訴;申評會裁決不影響教師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Q · 大學老師被解聘怎麼救濟?
依大學法 22 條提申訴,敗訴可再訴願與行政訴訟
依大學法第 22 條,每所大學強制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受理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人事決定的申訴。第二項明定申評會裁決不影響司法爭訟權,意即三層救濟(校內申評會、教育部訴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均可主張,受處分教師於收受處分書 30 日內提出申訴。
被解聘、被停聘、評鑑被打不及格不續聘,這些對大學老師來說是職業生涯的死刑判決。但這條規定告訴你一件學校不會主動提的事:學校的決定不是最終判決。每所大學都被強制要求設一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專門評議這類爭議。更關鍵的是第二項,明文寫下「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意思是不管申評會給你什麼結果,你的司法救濟權永遠在。很多教師一接到不續聘通知就慌了,要不接受、要不只走一條路。其實申訴失敗後還能訴願,訴願失敗還能行政訴訟,三層救濟才是真正的程序保護。
大學法第 22 條為大學教師人事救濟程序之基礎條文,課予大學強制設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義務,受理解聘、停聘、不續聘等決定之申訴;同時明文保留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建構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三層救濟程序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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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明確規定申評會的裁決不影響你提起司法爭訟的權利。申訴失敗後,30 日內可以提訴願(向教育部)或進一步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申訴階段就要把所有證據和論點完整攤開,這些會成為訴願和行政訴訟的事實基礎,不要藏招等到法庭才用,因為後階段提出新證據可能受到限制。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委員會組成不能全是行政人員,必須包含教師代表、校外公正人士,比例有具體規定。組成不符合準則的話,可以以程序瑕疵為由要求撤銷該次評議結果。內行人提示:申訴前先取得委員名單做背景查核,發現和你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委員可以申請迴避。
每所大學依大學法 22 條強制設置的人事救濟專責委員會,受理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不利決定的教師申訴。
申訴是校內機關(申評會)處理,免費快速;訴願是教育部處理,可審妥當性。兩者是時序遞進的兩層救濟。
升等否決、評鑑不及格、長期聘任否決、學術獎勵取消、研究獎勵停發等所有不利人事決定均包含。
依準則須含教師代表、校外公正人士,行政人員不得過半。組成由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組成瑕疵可作為撤銷該決議理由。
30 日內向校內申評會提書面申訴,同時封存所有證據、查核委員組成、準備訴願材料三件事同步進行。
申訴聲明、事實與理由、證據清單、法律論述四大段。內容須當作未來訴願與行政訴訟的事實基礎完整撰寫,不藏招。
處分書送達後 30 日內。處分書漏載救濟教示者,期限延長為 1 年(訴願法第 14 條)。
30 日內向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訴願,敗訴再 2 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三層救濟同步備材料。
解聘停聘不續聘屬教師資格處分,公私立均適用申訴與行政救濟。走錯民事訴訟會錯失行政救濟期限。
申評會校內免費快速、訴願教育部審妥當性、行政訴訟法院獨立審查。三層時序遞進,前敗不阻後啟動。
| 比較面向 | school_appeal | moe_appeal | admin_litigation |
|---|---|---|---|
| 救濟層級 | 校內申評會 | 教育部訴願 | 高等行政法院 |
| 提起期限 | 30 日 | 30 日(申評後) | 2 個月(訴願後) |
| 審查範圍 | 程序與實體 | 合法性與妥當性 | 合法性 |
| 撤銷效力 | 可命學校另為處分 | 可撤銷處分 | 可撤銷並命金錢給付 |
| 費用 | 免費 | 免費 | 裁判費 4,000 元起+律師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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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設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各學系主任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
大學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主任及其他重要單位主管與教授代表組成之,校長為主席。 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前項其他人員之總數。
大學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主任、教授代表、圖書館館長、軍訓總教官及其他單位主管組成之,校長為主席。 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前項其他人員之總數。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大學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凡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大學碩士班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凡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大學博士班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碩士班研究生修讀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之公開招生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同等學力標準及第三項之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分別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由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合併修正。 二、增列第三項規定,使具有同等學力者,亦有報考研究所博士班之機會,以因應社會需要。 三、增列第三項但書規定:「碩士班研究生修讀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以保留制度彈性,培植優秀人才。 四、增列第四項規定公開招生辦法,授權由學校擬定(包括聯招會研擬入學考試實施辦法或簡章),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使更切合實際。 五、配合第三項但書規定,增列第五項後段,授權教育部訂定「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以利適用。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關於教師申訴制度之組成及運作等相關規定,授權由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大學設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各學系主任組織之,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上重要事項。
大學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主任及其他重要單位主管與教授代表組成之,校長為主席。 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前項其他人員之總數。
大學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務長、訓導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各學系主任、教授代表、圖書館館長、軍訓總教官及其他單位主管組成之,校長為主席。 教授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前項其他人員之總數。
一、本條係由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合併修正。 二、增列第三項規定,使具有同等學力者,亦有報考研究所博士班之機會,以因應社會需要。 三、增列第三項但書規定:「碩士班研究生修讀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以保留制度彈性,培植優秀人才。 四、增列第四項規定公開招生辦法,授權由學校擬定(包括聯招會研擬入學考試實施辦法或簡章),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使更切合實際。 五、配合第三項但書規定,增列第五項後段,授權教育部訂定「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以利適用。
一、原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關於教師申訴制度之組成及運作等相關規定,授權由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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