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的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3條包括以下內容: 1.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的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在附表中。如果符合第二條第四項的續簽原契約情況,則仍按照原規定支付薪資。 2. 除了上一點中提到的職位外,其他契約進用人員的薪資由各幼兒園或學校根據工作的複雜程度、責任大小和所需的能力條件進行自行協議,但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本工資。 3. 新進的契約進用人員如果職稱是教保員,則根據其學歷的第一級給付薪資;職稱為助理教保員的,則根據該職稱的第一級給付薪資;為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的,則根據其所擁有的證書,分別以各該職位的第一級給付薪資。 4. 本辦法的薪資支給以在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工作的年資作為限制。但在以下情況下不受限制: - 根據行政院與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對於在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曾任職期間服務年資,且與現任職務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的人員,可以採計一年一級的方式,在一年內採計最多五級。 - 根據2017年5月8日修正施行的辦法,有關遷調進用或公開甄選進用的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其薪資支給和休假年資可以採計其前一任職於幼兒園或附幼且持續任職的年資。 - 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選為公立幼兒園園長的教保員,其薪資支給和休假年資可以採計其遴選前一任職於幼兒園或附幼且持續任職的年資。 5. 定期勞動契約人員執行教保員職務的,薪資依照第一項附表中的級別和學歷,按照初任第一級的薪資計算。 6. 定期勞動契約人員執行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職務的,薪資依照第一項附表中的級別,按照初任第一級的薪資計算。 7. 前兩項人員薪資的計算方式在第一項附表中有具體規定。 8. 第一項附表根據2012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以上對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3條的解釋參考了相關法律規定和最新的修訂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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