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法案主要針對公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中進用的契約人員進行規範。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第1款:該款明確了「契約進用人員」的定義,指的是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的幼兒園以及公立學校附設的幼兒園進用的特定人員。其中包括現職的教保員擔任園長職位,以及根據幼照法規定進用的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廚工和其他職員等人員。 第2款:該款規定了契約進用人員的進用方式。除了園長的進用需要根據本條例第25條第4項的規定進行外,其他的進用應根據第3條第1項至第3項的規定進行聯合或自行公開甄選的方式。並且符合特定條件的現職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可以通過遷調的方式進行進用。這些特定條件包括在現職幼兒園或附幼實際服務達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的年限,經批准在休職期間回職復薪,且不存在第12條、第13條和第14條第1項的限制情形,以及其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的條件。 第3款:該款規定了廚工的進用方式,應以專任或兼任的方式進行。 第4款:該款指出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根據勞動基準法進行契約進用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原有的契約。不過,從事幼兒教保服務的人員如果不符合本條例對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要求,則不得繼續從事該項服務。以此條例為依據,幼兒園或附幼應調整這些人員到適當的職務,對於仍然無法勝任的人員可以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契約。 第5款:該款指出契約進用人員應符合本條例和幼照法對各類人員資格的規定。對於本條例和幼照法未規定的情況,應具備與所任工作相關的相關知能。 參考資料: - 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5月1日) - 幼兒照護及發展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2月29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