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與第二十七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上述法規,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條是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8條第2項、第20條、第25條第2項與第27條,以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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