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8 條規定如下: 1. 對於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的人員,其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適用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中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校長的規定。例如,他們的待遇及退休金計算方式可能與公立國民小學校長相同。 2. 對於以現職契約進用方式任職公立幼兒園園長的教保員,其待遇、退休、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表示這些事項的具體辦法由相關機關規定,可能會因地區或機關而略有差異。 以上解釋參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8 條內容以及相關法規,如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等。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成立各級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組織,協助其訂定工作倫理守則,並宣導、鼓勵教保服務人員依工會法組織及參與工會。 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幼兒園應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 以現職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退休、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布廢止,修正所引法律名稱。 三、第二項未修正。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布廢止,修正所引法律名稱。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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