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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
  2. 以現職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退休、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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