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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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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進用程序、考及其他因地制宜等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 條,公立幼兒園進用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的相關事項,包括進用程序、考核和其他管理事項,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行,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辦法。進用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的過程與規定需遵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公平性和合法性。具體進用程序和考核方式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因地制宜的管理安排。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辦法則可以提供指導和規範。

立法沿革 2

(1060331 制定)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且幼兒園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其他因地制宜等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60331 制定)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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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 條規定:「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其他因地制宜等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