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其他因地制宜等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 條,公立幼兒園進用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的相關事項,包括進用程序、考核和其他管理事項,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進行,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辦法。進用教保員和助理教保員的過程與規定需遵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公平性和合法性。具體進用程序和考核方式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因地制宜的管理安排。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辦法則可以提供指導和規範。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且幼兒園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其他因地制宜等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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