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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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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考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6條,公立幼兒園教師的聘任、考核、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以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適用以下法規: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 根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特定情事之一,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程序決議通過,可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法第29條第2項提到,教師可以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並以分級方式進行審議。此外,根據教師法第31條的規定,教師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則規定了公立幼兒園教師的聘任、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的具體程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則規定了教師的成績考核相關事項。 以上的法律規定和相關規章提供了對公立幼兒園教師聘任、考核、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的指導和規範。根據這些法規,學校和相關機構可以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相應的決策和處理,以確保教師的權益和公正評估。

立法沿革 2

(1060331 制定)

幼兒園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考核、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名詞
  • 資遣名詞
  • 教師法法規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法規
(1060331 制定)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53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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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6 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考核、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