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考核、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6條,公立幼兒園教師的聘任、考核、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以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適用以下法規: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 根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特定情事之一,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程序決議通過,可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法第29條第2項提到,教師可以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並以分級方式進行審議。此外,根據教師法第31條的規定,教師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則規定了公立幼兒園教師的聘任、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的具體程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則規定了教師的成績考核相關事項。 以上的法律規定和相關規章提供了對公立幼兒園教師聘任、考核、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等事項的指導和規範。根據這些法規,學校和相關機構可以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相應的決策和處理,以確保教師的權益和公正評估。
幼兒園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立法理由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考核、資遣、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準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本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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